正确答案: CD

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受害人并非故意将污水引用到自家鱼塘 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鱼塘并非采石场的污水贮存池

题目: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

解析:1.《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上述法条可知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对行政调解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民事诉讼。故A选项正确。 2.《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民事污染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对此负举证责任。 3.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有: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不构成采石场免责的理由。因此,本题应选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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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竞合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置?()
  • 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处理方式。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杀人,这就形成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竞合关系,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 [单选题]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区别于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

  • [单选题]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 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的性质问题。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的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可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参加,而非必须通知被告人参加,即对被告人而言,参加庭前会议并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A选项表述不正确,不当选。根据《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可知,选项B涉及上述第184条第3款,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B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涉及上述第1款第5项,即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D选项表述正确,亦当选。C选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前会议只能解决程序性的事项,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根据上述第1款第6项,庭前会议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无权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C选项表述不正确,不当选。

  • [单选题]何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何某的弟弟(律师)担任何某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项错误。

  • [单选题]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受别国委托暂时扣押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

  • 解析:《高裣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形式进行司法协助。A选项不是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协助的法定形式,符合题意,当选。

  • [单选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后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因此,AB选项均错误。依据《合同法》第68条,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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