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民商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 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题目: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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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最后张某被打成为轻微伤。由此张某记恨在心。为了讨回公道,便趁李某不在的时候将李某的儿子骗到自己家里,喂其吃了安眠药。然后恐吓李某,要李某赔偿他之前就医的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然就对李某的儿子不利。李某见张某迁怒于自巴的儿子,怒火中烧手持菜刀就冲到张某家中要与其拼命。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抢过李某的菜刀顺势将李某砍成重伤并使其当场晕倒。张某误以为已将李某砍死,吓得赶紧逃至A省,张某因为生活所迫在A省抢夺了一妇女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张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代了以前所犯的所有罪行。
下列选项中,对张某的行为处罚正确的是:()
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1.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定性问题。张某为了向李某索要钱财,将李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张某在与李某厮打中将李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李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A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对张某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和牵连,彼此相对独立。
3.本题考查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相关的量刑问题,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参见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原来《刑法》第68条第2款被取消。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综合起来看,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只能选择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选题]关于减刑的执行问题,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
张某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修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B项应该修改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当选。
[单选题]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多选题]甲地法院负责执行的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乙地,于是甲地法院请求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则甲地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
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解析:考查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BD正确。
[多选题]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
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
解析: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体现了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要求,A项正确。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要求,C项正确。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要求,D项正确。B项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体现的是坚持公正司法而不是执法为民的要求,B项错误。
[单选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解析: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由此可知AD错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双方约定乙公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意味着乙公司须自己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出让手续,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玫园公司,而不是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玫园公司,B错误,C正确。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在乙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用以营利,而不是为了将乙原来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也不是为了将乙原有的仓库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即合同的目的在于开发,不在于转让,所以该协议是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不是房地产转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A正确,B、C错误。甲、乙合作的目的是营利,不是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所以该合同不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实际上,国有资产合作经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难以定性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
3.《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合作协议》由乙公司前任经理签订,如果该经理当时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乙公司的行为,如果该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是乙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乙公司仍应承受该经理签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论该经理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其以乙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直接约束乙公司,合同生效后,该经理被撤换的事实对合同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A选项应选。根据对第92题的分析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以B选项应选。只要签订《合作协议》时,乙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合理,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地价上涨或下降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乙公司不能主张国有资产流失,所以C选项应选。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合作形式是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只要新成立的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即可,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股东,不需要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D选项应选。
4.《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丙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王某的用人单位,所以C选项正确。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65条第2款,本题中玫园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B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CD选项正确。
[多选题]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21条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是,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此种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的最一种情形,故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B错误,而选项C正确。选项D则涉及另一种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此种情形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