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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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成立


  • [单选题]甲于2002年2月失踪,其妻于2006年4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发出公告一年后,于2008年1月判决宣告甲死亡。甲的死亡时间是()。
  • 2008年1月

  • 解析:《民通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法院于2008年1月判决宣告甲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应当是2008年1月。

  • [单选题]法人的()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肖像权

  • 解析: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专有权利,法人不享有肖像权。

  • [单选题]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 二年

  •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 [单选题]下列行为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

  • 解析:参见《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 [单选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侵害人不承担责任。
  • 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解析:《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说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所修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题中的AD两项均为侵害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 [单选题]下列不能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依据的是()。
  • 国内习惯

  •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单选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生效的起讫时间是()。
  •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单选题]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由()。
  •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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