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有名言说"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因此执法主体可以为追求行政效率适当忽视法律规定和执法的正义性
题目: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下列关于执法的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执法的效率原则。执法主体不能为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法律和牺牲执法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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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应当由这个基础来说明。"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既可能是进步作用,也可能是阻碍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会成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生产关系进行限制、改造或消灭的工具
解析:考查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多选题]甲、乙两国由于宗教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乙国军队进入甲国境内。依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限制
乙国可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以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正确,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D正确。
[多选题]下列各选项的情形中,分析正确的是:()
钱某因孙某欠债不还,将孙某绑在自己家里拷打,并威胁再不还钱就打死他。由于钱某拷打过猛,导致孙某头部被打裂,颅内出血,经抢救后孙某成为植物人。对钱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为杀周某,将周某捆绑封口放在自家地下室内两天之后,于深夜将周某扔入河中淹死。对李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吴某在一条小巷内见一经过的路人夹着一个公文包,就趁路人不注意抢走公文包便跑。路人见状紧追,吴某见甩不掉路人,便转身对路人一顿拳打脚踢。对吴某应以抢劫罪论处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罪数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赵某盗窃手提包时不知道其中会有枪支,因此,赵某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发现枪支后予以藏匿,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赵某故意盗窃枪支,构成盗窃枪支罪以后再藏匿枪支,藏匿枪支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选项参见《刑法》第238条第2款和第3款,钱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最后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选项中李某有两个行为: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行为是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是后行为,是主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行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选项参见《刑法》第267条第2款,吴某的抢夺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多选题]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单选题]某研究所在装运有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某研究所
解析:本题涉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某研究所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该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所引起的损害除属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外,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吴明对其受害不存在故意,故应由某研究所承担民事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多选题]案情: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已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解析:1.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法律关系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理伦上认为构成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信用卡为三方当事人,即发卡行,持卡人以及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相对人特约商户。他们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1)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发卡行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持卡人持卡消费后,应依其消费金额向发卡行偿还欠款,因此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持卡在接受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持卡人与商户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3)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此时可认为特约商户是接受发卡行的委托向持卡人为给付,二者之间有类似委托关系的存在。同时,特约商户有权在持卡人进行消费后,要求发卡行对持卡人的消费金额予以偿还,二者之间成立了还款法律关系。
2.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本题中,甲在丙处消费后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即是在甲与乙之间成立了经债权人丙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此时,原债务人甲已经脱离合同关系,其付款债务由新的债务人乙承担,丙不得再向原债务人甲主张权利。另外,如上所说,由于甲与乙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而乙与丙之间成立了一种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个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乙无权以甲不付款为理由而拒绝向丙付款。
3.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知,由于甲、乙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在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时,乙可依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同时,如上所述,乙、丙之间亦成立了还款关系,在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时,丙可依据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
4.如上所述,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类似委托的合同法律关系: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进行消费、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本题中,当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时,发卡行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上述法律关系追求丙的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持卡人甲并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因为甲不是上述合同的当事人。
5.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题中,甲虽然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但是由于甲与张某均系自然人,而张某又未实际提供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尚未生效,故张某拒绝提供借款的行为不会构成违约。
6.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可知,本题中,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作为抵押权人的乙可以对丁的保险赔偿金和甲对戊的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
7.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体而言:(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即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本题中,甲的铺面房上设定抵押后,存在抵押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而抵押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也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建筑企业与乙开发商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包乙公司的"大都会"项目,甲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建设并向乙公司交付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乙公司应于甲企业交付建筑工程后30天内.给付甲企业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
2011年3月5日,甲企业为建设"大都会"项目,从戊企业采购建材一批,要求戊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将建材运送至建筑工地。2012年3月,因戊企业发生火灾,库存建材损毁大半,导致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足量建材至建筑工地,造成甲企业于2013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
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0万元,还款日为2013年7月1日,乙公司用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楼盘为丙银行提供抵押,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银行提供保证,由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8月1日,乙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将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移给乙公司的关联公司己,未另行通知其他担保人。
由于楼市不振,乙公司未完成预计销售任务,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借款及工程款均无法按期清偿。
2013年9月1日,甲企业为尽快实现资金回流,遂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乙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关于甲公司将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资产管理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于2013年9月10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1.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仅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戊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乙并非是建材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2.在建工程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力,A选项错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确定,如果建筑物已经建好,则及于全部建筑物,如果尚未完全建好,也应当及于已经建好的建筑物。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银行对于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1日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A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甲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5.《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A选项、D选项正确。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而,本案中应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甲企业,就乙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过分低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6.《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B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之间的顺次,是优先受偿的位序。只要不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况,就不影响处于后顺位的抵押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错误。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