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五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

题目: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4条。但是我国在实行平等选举原则的同时,也曾包容复数选权的存在,这是与我国国情密不可分的。从历史来看,中国城乡代表权的差异化配置有个发展的过程。在我国选举法颁布以来的五次修订中,只有1982年《选举法》、1995年《选举法》、2010年《选举法》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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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国务院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解析:考查国务院的职权。

  • [单选题]格林是甲国派往该国驻乙国使馆的行政人员,其妻是乙国人,桑德拉是甲国派驻其使馆的技术人员,甲、乙两国发生了武装冲突,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格林和桑德拉从甲国进入乙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

  • 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也不得进入,A错。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例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正确。D错误,格林的妻子是接受国国民,不应享受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多选题]张杰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
  • 张杰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张杰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

    张杰不能兼任律师

  • 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 [单选题]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服刑11年后于1998年4月1日被假释。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如果在甲假释后1年发现其在贪污罪判决之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应撤销假释

  • 解析:A选项中,考验期满应重新判决新罪。B选项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无期徒刑考验期为10年,此无期徒刑指最初判决之刑,而不指减刑之后之刑。

  • [多选题]王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甲公司系采发起设立方式,王某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王某欲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下是某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王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某任职期间则不能转让本公司股票

  • 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某现在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但是王某任职期间可以转让甲公司股票,所以王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总数处于变动之中,因此不能说王某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自由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而不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可以自由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D选项正确。

  • [多选题]材料一(案情): 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 解析:1.本题考查的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认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张某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即使王某、张某在工商局作出20号决定前补足了资本,但其先前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已构成对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侵犯,所以不影响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材料一中,王某、张某在处罚前及时补足了现金.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用于外部行政相对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本质上,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2、3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本案中,市政府有权对工商局进行监督领导,并且通过内部行政行为,如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或者撤销工商局不适当的命令或者指示。但是,市政府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对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监督领导的职权,不得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会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对下级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则该内部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二,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直接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了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则该内部行政行为就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是无效的。材料一中,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没有直接改变行政相对人原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故工商局在作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 4.上述材料中的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权行使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程序正当。上述材料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特别体现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律精神。合法行政,也称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法律保留作为合法行政最主要的内涵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此次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公司法》修改在先,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公司法立法精神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落实法律规定,符合合法行政要求,充分体现了合法行政的精神。合理行政,又称作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在合法的范围内,而且应当具有适当性或者合理性。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与之前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相比,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向合理性迈进了一大步。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本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高了登记效率,减轻f当事人的负担,符合高效便民的精神。虽然此次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只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方面内容,但却是向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进一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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