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题目:依据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或哪些项?()
解析:考查港澳基本法的区别。注意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立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表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基本法未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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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某市法院开发了"电脑量刑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目的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科技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不尽相同,因此电脑无法完全取代法官裁判案件
解析:考查法律与科技。电脑《量刑辅助系统》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结果,这对提高司法效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活动,所以电脑是无法完全取代法官判案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电脑判案只是提高了司法的效率,部分克服了人的主观判断的任意性,但是即便是没有电脑,采取其他的手段,也同样可以实现量刑的客观性。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单选题]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项的表述错误?()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从具体方面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
解析:考查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因而在具体规定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这些具体模式则通常由一般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与否定的评价,从而为一般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而且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的实施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因此,B项错误。
[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解析:考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差异。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CD选项。
[多选题]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
本案中的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审判员乙参加合议庭
审判员丙参加合议庭
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解析:1.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2.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根据《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丙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姻亲,应当回避;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乙应当回避: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审判长甲仅为本案辩护人的表哥,非同胞兄弟姐妹,故依法不需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故原一审合议庭(现重审合议庭)依法应当回避。
[多选题]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1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
[多选题]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故A项正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项错误。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C项错误。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因此D项正确,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多选题]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解析:严格公正司法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本题中,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赡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按照有关理念和法律规定,该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村民乙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此,A项、D项错误。司法民主要求司法公开,但并非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注意A项中"所有"、"均"的表述。而D项"法院就地审理未经乙同意,违反司法主体民主和司法体制民主"的错误为没有"司法体制民主"这一说法,纯属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