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隶属性法律关系

题目:某工厂擅自向河流中排放未达标的污水,被当地环保局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工厂与环保局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种法律关系?()

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分类。工厂与环保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环保局相对于工厂处于命令地位,所以B项隶属性法律关系正确。本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所以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故A项不正确:此法律关系是由于工厂擅自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引起的,属于由非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所以C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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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下列关于市场经济体制表述正确的是:()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在分配制度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应当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解析:考查B选项错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D选项错误,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国有经济不等同于国营经济。

  • [单选题]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了一名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 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而赵某委托了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应当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 解析:1.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2.本题考查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了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和外国人不能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因此,B、D两项入选。 3.本题考查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本案情节,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 5.本题考查的是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因此,A、C、D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不再拥有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权力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故B项错误。

  • [单选题]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审判结果。《刑诉解释》第331条。

  • [多选题]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妇女赵某,服刑时正在哺乳期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多选题]德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在履行涉外经济合同时发生纠纷,德国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在我国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中国公司反请求其产品质量不合格,并请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双方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此案,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了此案。根据上述案情,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中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德国公司可向中国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解析:在我国仲裁过程中,德国公司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项错误;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D项错误。

  • [多选题]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 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对比题目选项和法律规定可知A、C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产品只要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产品责任

  • 解析:考查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法律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多选题]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

  • 解析: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

  • [单选题]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 解析:此题正确答案为D(原答案为BD);《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对首期出资和出资缴纳期限的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券集股份。故依新法,B项不正确。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华昌"字号,D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对于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只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不是一致同意,故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麻某并不是当然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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