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题目: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件数并无限制。故A正确。《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甲公司注册了"美多",并没有注册"薰衣草"。所以,对"薰衣草"不享有专用权。故B正确。《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故C错误。《商标法》第12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为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属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所以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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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以及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 [多选题]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13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 2014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出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 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 [单选题]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对于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 解析: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故A项错误。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故B项正确。依该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故C项错误。依据该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故D项错误。

  • [多选题]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下列(1)~(3)题。
  • 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 解析: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公司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适用范围是针对一般的公司,属于一般法。相对于《公司法》而言,《保险法》只适用于保险公司这类具体的公司,属于特别法。A项正确,当选。对于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冲突的解决原则公认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在我国《立法法》中也有体现,该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公司法》和《保险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当《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时,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当《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相关方面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对于一般公司的规定。因此,B、C项正确,当选。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面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不能任意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D项不当选。

  • [单选题]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刑部是:()
  • 中央审判机关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清代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 [单选题]甲租赁乙的房屋进行餐厅经营,顾客丙在餐厅用餐的过程中与顾客丁发生争执,在扭打的过程中丙将餐厅的冷柜和桌子砸坏。在甲找丙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将丙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则乙和顾客丁在本案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
  • 乙、丁都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为乙、丁对丙都没有请求权,甲对乙和丁也没有请求权,所以乙、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单选题]专某在上班途中,看见有人打架,上前劝阻,却被误认为打架一方请来的帮手,并被打成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专某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法庭审判。请问,下列关于专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专某可以撤回起诉

  • 解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虽然案件并不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的,但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3)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5)被害人不能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对公诉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撤回起诉,作为被害人的当事人是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

  • [单选题]2月1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3月1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3月5日前付款。2月18日,甲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2月20日乙得悉此事。就乙可主张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 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的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ABC选项错误,正确选项为D。

  • [多选题]王某年满17岁,为某中学高二学生,其有一项发明专利,王某便与红光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协议,后红光公司知道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12月15日催告通知王某之父王甲予以确认。王甲于2012年1月5日通知红光公司确认该专利权转让协议效力,该通知于1月10日到达红光公司。有关王某与红光公司专利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王甲的追认自2012年1月10日发生效力

    该专利权转让协议自2011年12月5日生效

  •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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