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甲有权追认 甲有权撤销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题目: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8条,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却采购了一批手机,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对于乙的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乙代理甲与相对人丙之间达成交易,该交易意思表示瑕疵有无的判断,应以代理人乙为准,而非以被代理人甲为准。故甲虽然明知丙一直在行骗,但乙并不知情,故甲有权以丙构成欺诈为由撤销手机买卖合同。选项B正确。乙可以甲的名义对丙主张撤销,故选项C正确。就无权代理而言,丙在甲追认之前可以撤销手机买卖合同;就欺诈而言,丙是欺诈人,不得主张撤销,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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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解析:本题重点考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与第3款规定:"……2.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方应向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1)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2)作任何在1967年《巴黎公约》第10条附则意义内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3.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本题中,中国企业为其产品注册"香槟"商标,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于不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B项和C项说法正确。我国商标注册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商标注册并非仅仅考虑申请在先,还需要综合审查,地理标志限制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事项之一。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冲突,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国内和国外的地理标志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香槟是法国地名,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气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Champagne)。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恰恰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解析:反诉的构成要件有: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在本诉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法院为受理本诉案件的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AB正确;C项表述为"答辩期届满"是错误的。反诉的一大特征在于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从理论上讲,这种牵连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一种是基于同一事实,D项中表述"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多选题]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请回答下题。
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第6条的规定,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第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而不仅是可以安排听取。故D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解析:本项中,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请求被告向其履行给付赔偿的诉讼,为给付之诉,所以C正确。诉有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孙某要求法院确认其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诉的条件,没有被诉的一方,而且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请求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民诉上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不成为诉,当然也无确认之诉之说,A错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如果被宣告无效,那么周某与吴某之间是自始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所以,宣告婚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确认之诉。因此,B错误。D项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权利义务已经存在,将抚养费增加,实为改变既存的给付关系,应为变更之诉,D错误。
[单选题]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
解析:关于A项,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限期拆除自建房屋决定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A项正确。关于B项,行政法理论根据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利益或给予不利益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区分为负担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和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止、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即属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即授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者利益,或者免除其义务的行为,如许可、认可、特许或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等。本题中,某地土地资源局的决定要求陈某承担拆除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负担,属于负担行政行为,B项正确。关于C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一般为6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土地管理法》有关"十五日"起诉期间的特别规定排除《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适用,C项正确。关于D项,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可知,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D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故B项的错误在于,只需要补助证人,不需要补助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该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单选题]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剌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解析:本案中,甲显然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即使乙没有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选项C错误。本案不能认定为不能犯。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性的情况。由于该行为现实上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因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因此不受刑罚处罚。例如甲试图杀死某乙,他专门做了一个小布人,然后每天叫着乙的名字,对着小布人扎针。甲有杀人故意,但无真实的杀人行为。甲这种情况被称为迷信犯。由于这种行为根本不能发生致人死亡的法益侵害结果,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杀人行为是能够杀死乙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不能犯。故,选项D错误。由于甲是多方杀乙都不能杀死,而后被迫放弃的,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判断犯罪是中止还是未遂,应当采取主观说。即,要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还能否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本题中,甲显然认为自己力不从心,因此放弃犯罪,所以是未遂。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