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混同

题目: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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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船舶

    航空器

    机动车

  • 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单选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财产可以抵押的有()。
  • 该学校的小汽车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共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所以C选项可以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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