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

题目:《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某省新修订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须按程序申领换发。要想继续行政执法,有关人员应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此外,对于"粗暴、野蛮"执法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下关于此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 这是出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政治考量

    这为强大的行政执法权套上了一个无形"紧箍咒"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的膨胀滥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随着改革和立法的深入,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法律"紧箍咒"出现,这恰恰是法治要义所在

  • 解析:考查执法的基本原则。

  • [多选题]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在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效力上看,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同时判例法的发展也不能否定制定法的效力,制定法却可以修改普通法和衡平法。英国现代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不管多么好,只有通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从而成为英国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通过这个过程,制定法就不能变成真正的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项。

  • [多选题]关于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正确的说法是:
  • 禁止在南极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

    《南极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

  • 解析: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是由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以及各国在其后就保护南极环境、保护海豹等问题相继缔结的一系列条约构成的。根据这些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选项C错误,因为《南极条约》并不构成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仅仅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即各国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

  • [多选题]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做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伏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请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
  • 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说法正确。 2.本题考查死刑核准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B、D选项正确。 3.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项。

  • [多选题]某日,某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收了乘客李某相当于应付车费两倍的车费,李某第二天向该市交通管理局举报。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王某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0天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

    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

  • 解析:行政处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本题考查的是第四层次,即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立法法》第8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并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等类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处罚行为所依据的法律错误,故选CD项。

  • [单选题]李某在大兴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得不严导致爆炸,李某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李某家住A区,其父母住在B区,大兴商场位于C区,高压锅的生产商五星电子公司位于D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 A区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正确。

  • [多选题]张某与吴某为夫妻,结婚2年后吴某因为张某一直工作繁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在送达本案判决书时两次到吴某家,吴某均拒绝接收。本案下列中错误的有:()
  • 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吴某所在地民政部门转交送达

    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吴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吴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 解析:考查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此时应当留置送达。

  • [单选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 解析: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字样的提单。根据《海商法》第79条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正面记载收货人名称的是记名提单。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是不记名提单。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 解析: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D项应选。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