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题目: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解析:(1)有限合伙人(乙、丁)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转变性质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与普通合伙人甲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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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 解析:(1)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乙、丙、丁: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多选题]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人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不可以采取的行为有()。
  • 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

    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选项A的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C错误在于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选项D错误在于债权人无权自行强制执行,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C错误。

  • [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 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本题中,由杨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只有杨某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选项B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参考本单元考点4)。

  •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解析:选项D: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 [单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3:3:2:2。下列关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亏损按照3:4:2:1的比例分担,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

  • 解析:(1)选项ABC: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多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甲因个人原因欠丁银行10万元借款,丁银行亦欠A企业1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丁银行不得代位行使甲在A企业中的权利

    甲可以用其从A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丁银行的借款

    如果甲无力清偿丁银行的借款,丁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

  • 解析:(1)选项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CD: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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