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题目: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解析: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修改前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014年2月《公司法解释(三)》修改后删去原第12条第1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据此,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故A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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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解析: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法的效力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其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可见,法的溯及力涉及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而本题中并未提到新法与旧法的问题,而讲的是外国人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这属于法的对人效力的问题。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法的效力有四个主要原则,分别是:(1)"属入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2)"属地主义"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3)"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是侵害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4)"折中主义"原则,即居住在本国领域,一律适用居住国的法律,但有关公民义务,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一般要适用国籍国法。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即使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只要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明显强调了对于我国利益的保护,符合"保护主义"原则,因此,C项正确,而D项错误。
[单选题]关于国际法院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争端当事国任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自愿管辖,即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第二是协定管辖,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约定这些争端一般包括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A项表述错误。
[单选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下列哪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无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
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D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的信息。
[单选题]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C选项的依据为上述第12条第8项规定。A选项为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B选项,中国目前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类型。D选项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可直接起诉。
[多选题]现行《宪法》经过2004年修正以后,关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解析:C项表述已被《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所修改;B项是《宪法修正案》(1999)第16条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D。同时,也要注意,国家对集体经济是鼓励、指导、帮助。
[多选题]依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关于此条规定,从法的作用的角度,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法的规范作用来看,它是确定的指引
此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条文
解析:确定性指引是指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性指引又称选择性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故A项正确,B项错误。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此条规定,可以允许作出或者允许不作出该行为,故是授权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是任意性规则。故C项正确。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从本法条来看,属于规范性法条,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D项。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没收财产
解析: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也能单独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
[单选题]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案中,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案中周某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公开审理的范围。B项中,赵某虽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是审判时已经满18周岁,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公开审理,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本案中,赵某庭审时已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范畴,他已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对赵某进行审判不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选项C错误。同理可知,审判已成年的赵某,也无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D错误。
[多选题]关于执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故A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故B项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曰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故C选项错误,当选。《刑诉解释》第490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故D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