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

题目: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不能成立?()

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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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关于这一规定,下面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由于规章只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所以规章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人民法院发现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规章的规定

    当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务院部、委的规章

  • 解析:选项A的前半段是正确的,但规章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故A项错误。B项是正确的,选项C错误。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生矛盾时,应当报由国务院裁定,因此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凝聚着民族生活传统的习惯才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并在很多时候为正式法律提供了生命源动力

    传统对于法,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就是现实法的组成部分

    现实的法也是历史的,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历史经验

  • 解析:考查法与传统的关系。D错误,一般来说,较发达国家的历史传统习惯相对保留较少。

  • [单选题]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从历史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原因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剥削利益

  • 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内容和产生原因。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原因在反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为确认所取得的权利而诞生的。

  • [多选题]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
  • 乙煤矿职工李某由于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李某被发现患有矽肺病(职业病),乙煤矿仍将李某开除

    张女与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张女怀孕,丁公司发现张女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张女辞退

  • 解析:A选项中,王某在产期内,甲厂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王某,所以甲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中,陈某在丙厂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丙厂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定裁减陈某,所以丙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可知,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李某虽然患有职业病,但是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乙煤矿有权开除李某。D选项中,张女虽然怀孕,但是张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丁公司有权辞退张女。

  • [多选题]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
  • 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

    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 解析: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效力一样,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其父或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综上,CD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B选项是正确的。

  • [多选题]72岁村民甲以其子乙长期不提供衣食、不送医院治病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履行瞻养义务。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法院决定将该案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公开审理,村民均可旁听。乙提出法院侵犯其隐私,剥夺其司法民主方面的有关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就地审理体现了司法目的民主,体现司法为民理念

    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

  • 解析:司法民主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场或到庭,而且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在我国,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法院公开审判遵循了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符合司法程序民主要求,C项正确。而要求所有案件均应无例外公开审理是错误的,A项错误。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着重体现为人民服务。法院就地审理,方便群众,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B项说法正确。司法主体民主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主体民主与当事人意愿无关,D项错误。

  •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因此,A项认为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是正确的,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B项正确。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错误。第54条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也就是说,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并非要求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是等额选举,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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