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的化妆品不具有包装上标明的使用效果 某人从生产者处盗窃其开发中的高压锅样品,在使用时被炸伤 因销售者贮存不当致使药品变质而使某患者服药后过敏 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生不适,但现在科学技术无法证明产品与不适之间的关系

题目:生产者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对消费者负责赔偿?()

解析:考查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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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 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据此,A项中,甲的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36年,在35年以上,所以数罪并罚时,应在25年以下、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也即15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符合规定。所以,A项说法正确。B项中,发现乙的漏罪,应先并后减。先并,应当将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与漏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由于18+15=31,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9年,符合规定。后减,就是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中,乙又犯新罪,应先减后并。先减,就是用之前已经决定执行的18年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5年,等于13年。后并,就是用13年与新罪的15年来并,具体而言,就是在15年以上、20年(由于13+15=28,不满35年)以下,选择决定执行的刑期。题中法院选择16年,符合规定。由于已经减过已经执行的刑期,所以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项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新的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D项中,丁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对此应合并执行10万元。问题是,罚金10万元与没收全部财产该如何执行?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指出:"对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看法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同属于财产刑,所以可以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据此,本题中对丁应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也即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附加刑如果种类不同的,应分别执行。这就要考察,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性质上同属于财产刑,但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无区别?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因此,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但是,《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人当前现有的财产,而且包括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由于在执行方式上,罚金和没收财产存在如此明显差异,所以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来吸收罚金,而应分别执行。换言之,法院判决犯罪人罚金,即使犯罪人当前无力缴纳,等到将来有了财产后,法院可以随时追缴。如果用没收全部财产将罚金吸收,意味着将未来执行罚金的可能性就取消了,不符合附加刑必须执行的要求,也会带来刑罚不公的问题。例如,甲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没有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甲当前只有能力缴纳10万元,那么在将来甲拥有了可以执行的财产后,法院还可以随时追缴剩余的90万元。而乙犯A罪和B罪,对A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对B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乙的当前财产只有10万元。如果对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意味着只没收10万元就到此为止了,乙将来有了财产,也不用缴纳100万元罚金了。比较发现,从判决上貌似对乙判决很重,实际上却避免了缴纳罚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由此可见,前述司法解释遇到《刑法修正案(八)》时应当做相应修订。D项说法正确。

  • [多选题]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解析:A项,《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其表述正确,不选。B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因此B项错误,当选。C项,《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据此C项错误,当选。D项,《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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