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中国公民王某(20岁)定居于丹麦,与国内彭某是大学同学。彭某与王某订立一份购买纸张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彭某多次催货,王某均未作答复。彭某遂向中国法院起诉。王某称丹麦法律规定25岁为成年,所以其设有民事行为能力,王某与彭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如果合同是在中国境内订立则适用我国法律,认定王某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合同是在丹麦订立,可以适用丹麦法律,认定王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多选题]中国公民李强于1990年在国内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丁。1995年,李强到伊朗工作期间加入了伊斯兰教组织,信仰伊斯兰教。1997年,李强到阿拉伯出差,遇到另一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冯敏,二人便在阿拉伯的伊斯兰教堂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李强与冯敏居住在伊拉克。1999年7月,李强回国探亲途中,飞机失事死亡。冯敏要求继续李强的遗产与王丽、李丁发生纠纷,王丽与李丁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在认定李强与冯敏的婚姻效力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D
不能适用伊拉克法律
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单选题]中国籍公民齐合与华侨王新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齐合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齐合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齐合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齐合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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