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中国古人提出"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这种做法是类比推理 李某趁王某外出时,潜入王某家中盗窃。王某回家后发现失窃,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李某盗窃王某财产的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作扩充解释

题目: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的表述可以成立?()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3条的解释并没有超出该条字面的含义,因此应属于文义解释,而非限制解释,故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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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省的青山电器厂和绿水电器厂均生产冰箱,青山电器厂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在该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绿水电器厂开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如果你作为绿水电器厂的法律顾问,应当建议绿水电器厂不得采取的措施有:
  • 绿水电器厂拟与该省几个大型商场一起举办"冰箱节",期间凡购买绿水电器厂任何一款冰箱,都可参加抽奖,一等奖为价值6000元的电脑一台

    绿水电器厂拟与某市市政府合作,由该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要求该市政府下辖的各县市机关招待所统一使用绿水电器厂生产的冰箱

  •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是低价倾销行为。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实质要素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A选项中绿水电器厂拟定降价期间销售利润为零,即价格等于成本,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B选项中绿水电器厂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空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方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如果散布的是真实消息,则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选项中绿水电器厂将事实情况提供给电视台的行为并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可以实施该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D选项中如果该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绿水电器厂的冰箱,则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所以绿水电器厂不可以实施该措施。

  • [多选题]法国某法院在审理一涉及我国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则以下可能适用的法律中,哪些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准据法?
  • 经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某国际条约

    经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我国法律

  • 解析: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因此首先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法律,因此A选项不是准据法;其次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因此在法国法院接受反致时,指向我国的法律是我国的冲突规范,因此D选项也不是准据法。不管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因此B、C是当选项。

  • [多选题]《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

    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报告制度

    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 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 [多选题]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
  • 假设回避事由均成立,则刘某可对不同阶段的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 侦查阶段的侦查员小李

    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人小王

    一审合议庭人员

    重审合议庭人员

  • 解析:1.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2.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根据《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丙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姻亲,应当回避;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乙应当回避: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审判长甲仅为本案辩护人的表哥,非同胞兄弟姐妹,故依法不需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故原一审合议庭(现重审合议庭)依法应当回避。

  • [单选题]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1993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03年6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双双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 解析: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遗憾的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毛毛,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毛毛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毛毛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毛毛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毛毛的祖父母)死亡时,毛毛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因此,毛毛有权独立地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 [单选题]原告金源健美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进行了重组,涉及分立和收购等多项事宜,结果诉讼进行到了一半,最后没人代表原告出庭,原因是几家公司为谁可以继承原告的该涉诉债权而争执不休。对于此案,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中止诉讼,等待结果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的情况就是其中的第三种,所以选A,应该中止诉讼,等待结果。注意原告并非放弃诉讼或者不想出庭,所以不能按原告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 [单选题]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 如果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当场支付了预付款,甲公司及时提供货物并已赔偿乙公司损失。然后,甲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 解析:1.考查上诉的受理。调解书不可以上诉,所以应当不予受理。 2.考查上诉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3.考查法院依职权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3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故B选项正确。 4.考查二审中的调解。二审经调解结案,虽然已当场履行,但是由于二审具有监督功能需对一审裁判作出回应,因而二审经调解结案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原审裁判视为撤销。

  • [多选题]位于甲区的某市劳动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乙区的华泰公司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0多名职工工资,共计110万元,于是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华泰公司自行改正。由于华泰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局于3月18日对其处20万元罚款。华泰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华泰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某市劳动局可以加处罚款

    某市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须催告华泰公司缴纳罚款

  • 解析:《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依法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也不可诉,故A项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至于选项D,由于执行对象是金钱,故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区人民法院。D项错误。

  • [单选题]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解析:关于申请公司强制司法解散的条件,《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情形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故股东张某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A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B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第2款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C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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