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之列 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 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题目: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项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正确。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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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依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些选项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中国人杨某继承经常居所地在美国的其父的财产
中国人刘帆与李响就在澳大利亚的某处房产产生纠纷
中国人张海因在非洲旅游时失踪,涉及其宣告失踪的法律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BCD均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多选题]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7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A错,B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C错误。依该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正确。
[多选题]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本罪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窃取了文物,并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B选项错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罚,D选项错误。
[单选题]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王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1天的讯问。为此,王某可以对人民检察院以何种理由提出申诉?()
执行拘传的人员只有一人
解析:本题考查合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执行拘传,故选项B、C错误。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法律并未规定传唤是拘传的前置措施,故选项A错误。因此,答案为D。
[单选题]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单选题]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吴某怀孕,中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停止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单选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1)~(5)题。
关于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该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依据此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只是需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之后,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土地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未被法律所禁止,A选项错误,不当选。对于B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乙公司不能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玫园公司,而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之后方可转让,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的说法与上述规定相符,当选。对于D选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D项认为不能与他人合作开发是错误的,不当选。
[单选题]谭某是甲市A区的税务局副局长,居住在该市B区。因在乙市C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关于该案的管辖,以下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该案可由乙市C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故B项错误。谭某尽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其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因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