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 若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题目:某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后果。A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是简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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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王某在服刑期间有哪些表现时,应当减刑?()
有发明创造并且成功申请专利
同监其他犯人企图杀死管教民警越狱,王某及时报告
解析:《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据此,A项和C项为重大立功的行为,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B项行为属于准自首行为,不能据此减刑。D项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不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不选。注意刑罚裁量时的重大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减刑时参考的重大立功内容不完全相同。
[多选题]投保人甲勾结鉴定人乙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捏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从而获得了巨额保险金。对于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和共犯。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甲、乙二人构成保险诈骗的共犯。乙提供虚假文件是诈骗行为的手段。也应单独成罪。
[多选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
刘兴
律师
买买提
杨光的母亲
解析:1.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回避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人员,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
2.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
3.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本题中杨光、乙之间的矛盾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故而身为检察人员的乙应当回避。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4.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单选题]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区人民政府
解析:1.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
2.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3.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4.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请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法解释》第20条。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据收集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被告取证限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