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必须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
题目: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
解析:1.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19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选项。
2.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由此可见,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ABC三个选项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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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国加入《南极条约》前,曾对南极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加入《南极条约》后,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甲国加入条约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甲国加入条约并不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A对。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也不构成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B错。乙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C错。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AD对。
[多选题]田某系一企业老板,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的20余张卖与他人,后来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则其行为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行为人先将自己持有的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伪造,而后又出售其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刑法》第206条,由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该罪,伪造与出售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
[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三人同意,刘某入伙,刘某与三人约定刘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刘某与原合伙人的约定无效
解析:考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责任时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单选题]下列哪项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因重病住院治疗而提交了一份书面证言,被告对其内容没能作出有效的反驳
解析:考查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ABC错误。
[单选题]2月1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3月1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3月5日前付款。2月18日,甲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2月20日乙得悉此事。就乙可主张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的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ABC选项错误,正确选项为D。
[单选题]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就宪法的修改方式而言,包括了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全面修改是指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部分修改是指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并且"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由于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延续下来,并被认为是中国重要的宪法惯例,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