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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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2004年年初,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选编者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K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按15元/千字的标准付给吴亮一次性稿酬;吴亮应确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权。2004年3月,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按12元/千字的标准向陈德荣一次性支付选编报酬;陈德荣享有署名权;若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意见,陈德荣应负责处理,直至书稿质量合格。2004年10月,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并将书稿交K出版社。编辑人员在审稿中提出一些意见后,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留了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2005年年初,吴亮向K出版社转交了陈德荣修改后的《中国古诗名作》书稿和所附的《稿件处理说明》,并告诉出版社自己即是该书稿的选编者。不久,《中国古诗名作》出版,封面等处的选编者姓名都是“吴亮”。出版社按合同规定向吴亮支付了报酬。2005年6月,陈德荣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诉状称:K出版社未经陈德荣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陈德荣的作品,且书上没有标明选编者是陈德荣,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却不认为K出版社侵犯陈德荣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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