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A、刑讯逼供罪 B、暴力取证罪 C、非法拘禁罪

题目: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屠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屠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屠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下何种犯罪?

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的行为对象是证人,为的是逼取证人证言,因此,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屠某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致戴某严重伤残,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属于转化犯,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定刑讯逼供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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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而帮助犯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胁从犯

  • 解析:在共犯理论中,共犯人分为两大类:正犯和共犯(狭义上的)。正犯即实行犯,共犯是对于正犯而言的,包括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是从犯罪分工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而从作用大小的角度则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分类。教唆犯、帮助犯均属于狭义的共犯,基于犯罪分工同一分类准则的排他性,在一起共犯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所以说“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是片面的,故B项说法错误。共犯中,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则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故A项中只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且属于未遂,其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以总则教唆犯理论处理。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特定教唆行为有特殊规定的,分则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如《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即对于.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成立教唆他人吸毒与即单独成立犯罪,而不再成立教唆犯,故C项说法错误。至于D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犯中常常是犯罪的起因,可谓主谋,原则上应认为是主犯。帮助犯一般所起的作用都是辅助,一般作为从犯或胁从犯对待。

  • [单选题]甲在商场看中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便以选购手表为名,要售货员将手表拿来看看。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 抢夺罪

  • 解析:抢夺罪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持有。售货员将手表交给甲看一下,仍然在售货员的视线下,不能看做是已经交付了占有。所以甲在接过手表时并没有合法占有手表,不能成立侵占罪。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 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孙某故意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病人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病人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C、胡某与姜某约定,由胡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付于胡某一定的报酬。胡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的,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饿死

    D、萧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萧乙(6岁)。某日,萧甲携萧乙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萧乙并迅速逃逸。萧乙躺在血泊中。萧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萧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 解析: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是基于职务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石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胡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养的义务,但胡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萧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萧甲在萧乙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萧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 [单选题]许某深夜潜入吴某家行窃,被吴某发现,许某仓皇逃出吴某住宅,吴某紧跟而至,许某跳上其停在吴某家外面的摩托车,发动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这时吴某恰好赶到,一把抓住了许某摩托车的后座栏杆、许某为了摆脱吴某,猛然加速前冲,吴某被拽得横飞起来摔成重伤,后来在巡逻民警的帮助下当场将许某截下抓获,发现其身带自制土枪一把、则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B、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本题中,许某深夜潜入吴某家行窃,被吴某发现逃出,许某跳上其停在吴某家外面的摩托车,发动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这时吴某恰好赶到,一把抓住了许某摩托车的后座栏杆、许某为了摆脱吴某,猛然加速前冲,吴某被拽得横飞起来摔成重伤。在这里,许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后,为了抗拒抓捕,借助摩托车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吴某重伤。因此其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应当选B。

  • [多选题]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
  • 犯罪的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方法


  • [多选题]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组成。
  • 送风口

    送风管道

    送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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