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题目: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
解析:1.《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中,张某如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刘某,须经其他合伙人王某、赵某和李某一致同意,所以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了未定有合伙期限的通知退伙。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张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有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所以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了定有合伙期限时,普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法定情形,未定合伙期限的,发生这些法定情形,普通合伙人当然也有权声明退伙,不过即使定有期限,合伙人声明退伙也不能要求立即退伙,而是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A选项中,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赵某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选项中暂停营业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四个合伙人中,三人同意,属于有效表决,所以B选项正确。
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A选项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B选项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林某无权自主决定,所以不当选。C、D选项中的事项均属于经营管理人员有权自主决定的事项,所以当选。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如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如所属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曾驳回了其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在我国仍有可能获准注册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8条第2款,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而非律师事务所,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7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BC选项错误。知识产权实行独立保护原则,某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必须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外国能够获准注册的,不一定必然能在我国获准注册;反之,在外国不能获准注册的,在我国却有可能获准注册,故D项正确。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债权庚将部分债权转让给辛,若无特殊约定仲裁协议对辛有效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因此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D项正确。
[单选题]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解析: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1)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2)是民法上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一方面,从主体范围来看,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但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从性质上来看,物权请求权在制裁上仍然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物权则是支配权,不属于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物权请求权行使时,权利人无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债权请求权行使时,应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在内容上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与债权的请求权相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物权请求权主体同债权请求权主体一样,均为特定当事人。(5)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根据物权请求权的以上特征可知,选项AB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物权请求权可直接向侵权人行使,也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多选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但是与基本法相冲突者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解析: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考查经济性裁员的法律后果和程序。
[单选题]甲向法院申请认定其父亲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关于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是:()
甲可以进行口头申请
解析:考查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书,故B错误。
[多选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1)~(6)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解析:甲虽然驾车逃逸了,但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仍然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这说明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甲的撞击行为而不是逃逸行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既然甲的逃逸没有发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后果,对甲当然不能适用该档法定刑。故选项C错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后来又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这种自首和故意杀人后逃逸又主动归案的并无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单选题]某直辖市政府以"摩的"遍地开花影响市容为由发布一项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关于此运营许可证,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因通知越权,规定运营许可证违法
解析:砖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的通知是违法的,故A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居住于A市B区的甲在位于C市D区的网吧上网时通过网络散布了大量对于居住于E市F区的乙的恶意诋毁言语,对乙的名誉造成巨大损害。现乙欲就甲的网络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市B区人民法院
C市D区人民法院
E市F区人民法院
解析:考查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ABC正确,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