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实际上没有强制性
题目:法律与政策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与政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考查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政策也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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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行使不同的职权,其中有:①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②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③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④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其中,应由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
②④
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职权划分。具体参见《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89条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哪些不能构成犯罪?
15岁的甲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低年级学生带来学校的水果,数量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危害后果
丁为某炼铝厂厂长,为了其所在的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同意指挥职员3个月间盗电100万度,价值30万元,法院认为丁所在的炼铝厂不能成立单位犯罪,丁也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多选题]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丙故意杀人案
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l)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题]徐某因在一起抢劫案中犯罪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徐某具有下述哪种情形时,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对其予以减刑?
没有故意犯罪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在这里,减刑的唯一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而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
[多选题]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解析:1.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如下:(1)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合同书;(2)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签名和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相对人持有能够证明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特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上述文件是伪造的、被盗的或丢失的,则不能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2.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3.本问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
4.依据上述分析,由于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而属于有效行为。故本题A选项错误。同理,依据上述分析,三木公司与三石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三木公司依据行纪合同如未约定报酬,可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同时,三木公司对九龙公司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故B、C选项是正确的。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的瑕疵请求权只能向三木公司主张,不能向三石公司主张,故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5.正如以上分析,三木公司与三石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6.依上述分析,三木公司和三石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多选题]王某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王某与赵某约定凡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王某审批,并且不经王某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赵某未经王某同意用企业财产为自己的朋友提供担保,担保有效
赵某和朋友合资开办了乙合伙企业,乙企业的业务与甲企业的业务相同,赵某开办乙企业后通知了王某,王某未表示反对,赵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中赵某虽然违反了王某对其职权的限制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赵某虽然擅自用企业财产提供担保,但是担保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担保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管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选项中赵某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事后通知了王某并且王某未表示反对,意味着王某同意赵某从事该业务,因此赵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所以D选项正确。管理人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应退还侵占的财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不是归企业所有,所以B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商欲出售其开发的1套别墅,分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要约注明别墅的规模及价格,并注明该要约在1个月内有效。要约发出后第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该别墅,乙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15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9日,该别墅意外失火被焚毁。
关于乙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就丙而言,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和自主占有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A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丙不知情,不存在与甲恶意串通的情形,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的焚毁不属于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无免责事由,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
在甲、丙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屋没有交付,风险应当由甲承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知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丁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故C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丁在撤销合同后,有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3.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丙因办理登记而获得别墅的所有权,可知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乙相对于丙而言,乙没有占有的权利,为无权占有,由于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源,所以乙为善意占有:乙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是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将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返还给权利人。题中,乙相对丙为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单选题]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