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题目: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结合本题.A选项正确。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的主要区别是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诉讼当事人资格,与具体的诉讼无关;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诉讼的当事A资格,就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诉讼相联系进行判断。由此可知,当事人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适格的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具有当事人能力则不一定是适格的当事人,结合本题,B项错误,c项正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以当事人是否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当事人。例外情况的判断标准主要可以分为:第一,根据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具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第二,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者组织。由于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多样,并非只有法律规定,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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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桑德拉是甲国元首、艾米是乙国首脑、汤姆是丙国外交部副部长,三人参加一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甲国对某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条约生效后,甲国又撤回了其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如该条约未在联合国登记,则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

  • 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和保留。A错误,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汤姆是副部长。B错误,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C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对,依《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

  • [单选题]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 [多选题]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 就甲与政府部门的合同、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以及甲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与政府部门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乙取得该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

  • 解析:1.甲与政府部门所签订的合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应为民事合同,A选项正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以记载于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为准,而非以签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为准,B选项错误。乙与甲之间的合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买卖合同,C选项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申银行取得对乙4亿元的债权,并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银行对乙企业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在确定之前不得转让,A选项错误。丙银行将已经发生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申银行,该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但依照《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申银行不能自动取得对于乙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000万元的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该转让应遵循合同转让规则,即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C选项正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在确定之后依法可以转让,该转让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即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该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 3.乙与丁所签的工程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故AB选项正确。丁与戊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无须取得乙的同意,但设计方案应取得乙同意。此点是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戊的设计方案存在瑕疵,依据工程合同的原理,应由设计人和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当然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设计人追偿。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4.依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仅应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且应保证租赁物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故A选项正确。对于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自己维修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少租金,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对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仍然承租,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仅是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及人身安全,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对于正常使用租赁物消耗或者损坏的,其后果应由出租人承受,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5.庚、辛作为租金债权的保证人因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应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选项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保证人不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故B选项错误。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首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对于债务人丁不能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连带保证人辛承担债务人丁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庚、辛为保证人,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而非两年(两年针对约定不明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6.对于乙与辰、巳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乙在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应为有效,A选项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虽为预约,但具有独立性。因乙将该房卖给他人造成履行不能,故应向辰双倍返还定金,故B选项正确。因巳交付的是订金,不适用定金规则,但因乙构成违约,巳可要求乙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故C选项正确。因预约具有独立性,乙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行为。辰、巳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 7.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本题中丙对该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是在预告登记之前设立的,丁对该权利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是法定权利,预告登记能否对抗该两种权利,学理上存在争议。但依照我国司法实践,在上述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购房人的权利,其次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让权,最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A选项应为正确。未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要求乙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支付利息是针对开发商存在欺诈的情况。本题中,未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而是因为丙行使抵押权、丁行使优先权造成的,故B选项错误。丙的抵押权不及于所建楼盘,因为丙设立抵押权时该楼盘尚未建设,故C选项错误。丁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所建工程,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多选题]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 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就本题所述案件而言,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刘某、关某和张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刘某以劳务出资,关某以货币出资,张某以房屋出资,设立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关某作为隐名合伙人不将姓名记载在合伙协议中

  • 解析:考查合伙人的出资程序。A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B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不承认隐名合伙,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在合伙协议中。CD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单选题]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 1个月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单选题]甲、乙竞选董事长一职,使用了一切可以的利用的办法,甲还是落选,乙成功当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甲一直对此耿耿于怀。一日中午,甲、乙一同陪三个客户就餐。甲趁乙出去解手而客户又未注意时,往乙的酒杯内投放了早已准备好的毒药。散席后不久,乙毒性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为避免大家的怀疑,甲自己也服了少量毒药,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并散布自己和乙都是食物中毒。针对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解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甲的行为致乙死亡,侵犯了乙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第二,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酒杯,只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不能认为其实施了投毒罪所要求的投毒行为。其所实施的只是以毒药为杀人工具的杀人行为。第三,甲将早已准备好的毒药放入乙的酒杯内,希望乙被毒死,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综上所述,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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