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题目: 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解析: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应以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有效)。 3.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丁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并非承兑人,只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追索。 4.商业汇票中,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3年5月15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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