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10万元债务,两项债务均届期未予清偿,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故乙公司有权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可见,《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非应付账款能够设定权利质权。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应付账款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权利质权。另外,《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的设定还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才能生效。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乙公司出具担保函,乙公司表示接受,因此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丙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内容表面上是以债务提供保证,实际上是明确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丙公司对乙公司表达的是担任保证人的意思,乙公司表示接受。故B选项正确,当选。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清偿义务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债务。本案中,丙公司的担保函表达的意思不是并存债务承担,而是保证。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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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自动取款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延伸手段和设施,银行有义务确保消费者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前提下的存取款的安全。在题述案例中,银行有义务确保其自动取款机的安全性,且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因而银行有义务承担由于其自动取款机未能排除犯罪团伙的不良装置而导致的损失。故B正确。
[单选题]陈兴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兰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侵害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谁?()
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
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肖像权的问题。侵害肖像权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本题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均为侵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多选题]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解析: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可见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A项正确。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B项正确。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可见,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到主导作用,D项正确。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由此可见,C项错误。
[多选题]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郑某
王某
郑某的父母
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
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