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题目: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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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以下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某公证员向有关机关反映另一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 解析:AC中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D项公证员的行为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照执行,故B项不当选。

  • [多选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可由单位构成?()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解析:本题考查危害社会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126条,第128条第2款、第3款,第125条第2款,第137条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都存在单位犯罪。

  • [多选题]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王某、李某、张某和陈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乙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王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书面通知李某、张某、陈某和乙企业,李某不同意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张某、陈某同意王某转让,乙企业收到王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王某不同意转让。王某、张某、陈某均认为王某有权转让,张某、陈某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乙企业拒绝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李某坚决反对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李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李某、陈某和乙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 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2)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王某多少股份?王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3)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5)甲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

  • [多选题]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04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

    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

    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

  • 解析:选项A考查法律部门、基本法律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此外,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民性关系的法律,包括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通过,并且是调整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根本性法律,属于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且是调整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根本性法律,属于基本法律。因此,A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分。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以及适用范围上。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内容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关注的是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个别性。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明确具体,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内容上比较抽象、笼统,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这一规定只是为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宏观的指导,显然属于法律原则,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外部证成的概念。法律证成的过程也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推导出来。外部证成是属于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用来保障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即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C项正确,当选。D项涉及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有两种意义:一是透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这是外部视角的、功能角度的安定性,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后所达至的秩序与安宁;二是法律本身的安定性,这是内部视角的、结构角度的安定性,其认知以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和实践可能性为标准。法律的合目的性是指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本题中,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法官考虑到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有助于维系亲情,符合社会的一致认同,能够达至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并且符合亲情常理,因此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这其中体现了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的要求,D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 [单选题]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理郑贺是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郑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付冰如果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或者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付冰方可提起代表诉讼,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本题中甲公司是有限公司,任一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对股东的出资比例没有要求,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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