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题目: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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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1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盗窃罪
解析: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单选题]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
仅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应当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时部分罪名被撤销的,国家仅对其被撤销的罪名刑期负赔偿责任;经再审被减轻处罚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A项。
[多选题]对于机动车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购买了一辆皇冠车,未进行登记,放在乙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车辆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甲购买了一辆蓝鸟车,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车辆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A选项中,甲作为皇冠车的购买人,未进行初始登记,皇冠车虽为特殊动产,但此时与普通动产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题B选项中,甲作为蓝鸟车的购买人,将车登记在乙名下,乙作为无权处分人,此时与处分自己的车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登记仅发生对抗效力。对抗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本题C选项中,甲购买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人乙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为车辆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本题D选项属于盗赃物问题。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多选题]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忙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给王某,王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张某患有精神病,实际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享有票据权利吗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的付款行的名称有错误,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
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有效,签章无效,A选项中支票有效,孙某享有票据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孙某不能向张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BD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的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错误,不是法定不得更改事项,因此出票人可以修改并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
[单选题]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外国法的查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法院确定适用外国法时,法院负有查明义务;二是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法院此时并没有协助查明的义务。A项错误。在不能查明外国法时,应当适用我国法,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C项正确,D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该案适用的甲国法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B项错误。
[多选题]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仅是其确认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考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根据《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变更登记的,仍在双方之间发生变动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据此,选项B认为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是错误的。最后,选项C、D考查了遗产的认定。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知,本题中,季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未收割的农作物属于季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季小可以继承。但是季大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仅享有用益物权,而不享有所有权,非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故不应认定为遗产,而应依照法律处理,如果允许季小继续承包的,可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如不允许,则季小不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有关"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说法不正确?
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执政知识点包括:(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2)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3)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4)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由此可见,选项C为应选项。
[单选题]甲早年丧偶,育有三子乙丙丁,其中乙和丙与甲有血缘关系,丁为养子,甲由三子轮流照顾。丁成年后,将病人膏肓的生父接到自己家中照顾,直至生父去世。甲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平均分割,每人3万。后乙因车祸逝世,甲因悲痛病发在也相继去世。乙在逝世前与戊缔结婚姻关系,并育有1子庚,戊在乙死后,没有再照顾过甲。就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丁有权利继承生父的遗产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并没有在乙死后尽到赡养义务,故C项错误。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为继承,故本案中庚对甲的财产不发生代位继承。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