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题目: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执行标准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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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习惯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国际习惯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可见诸于国家的对外文件、国内外司法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A错误,B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主要从三个方面: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C正确。国际习惯和惯例的关系:广义的惯例包括有约束力的习惯和没有一般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狭义的惯例,一种是与习惯同义,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和制度,另一种则相反,专指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D错误。
[多选题]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群岛国,两国均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甲国的群岛基线不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解析:本题考查海洋法--群岛水域。A正确,依《海洋法公约》的群岛水域制度,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B错,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他国船舶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后一种是群岛国指定一个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只要是从这个海道通过,不是必须事先经群岛国许可。C正确,依《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群岛基线的确定的条件,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D错,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多选题]下列表述中,表述正确的是:()
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不存在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关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规定。A项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中都不存在。B项中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故错误。C项和D项参见《刑法》第23条、第24条原文。
[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量刑和减刑的相关规定。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将新罪判处刑罚,并与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行为人不构成累犯。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应该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C选项中,对所列举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限制。对于累犯,不得假释,所以D选项也错误。
[单选题]关于级别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直接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多选题]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一般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本案中涉及三个主体:甲县政府、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镇政府。本案中强制拆除自建围墙的行为虽然是乙镇政府作出的,但拆迁命令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下达的,乙镇政府只是执行机关,故乙镇政府不能作为被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县政府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被告为甲县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设立该临时机构的甲县政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中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D项错误。
[多选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解析: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辨认、辩驳、核实等方式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质辩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据此可知,第一,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如果法院或者检察院成为质证的主体,则会阻碍程序公正的价值。故选项A中当事人与检察院共同质证的表述错误,不应选。第二,质证过程应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对涉及上述内容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得公开开庭出示。本案中,如果再审法院认为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依职权不公开质证。选项D正确,应选。选项B重在考查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其中第(4)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第(5)项电子数据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的证据种类,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可知,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并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提交证据以提交原件或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也可提交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既然当事人提交证据并非必须是原物原件,那么质证也并非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重在考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对证据的"非法"作出具体限定,要求须明确地侵犯他人的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才属于"非法证据",因此私自录音、电视偷拍不一定都是非法证据。本案中,高某提交的录音带为双方谈判过程中所录,其内容为高某自己与对方当事人张某之间的谈话。这一证据的取得手段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此录像带不为非法证据,其虽系偷录但可作为质证对象。选项C正确,应选。
[单选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解析:这一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但并不是说,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3条明确:"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故C错误。ABD正确。
[单选题]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本案情况看,甲指令所有参与者"下手重一点",说明其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排斥,其思想上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至于其他参与者,由于不能查明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所有参与者都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故A正确,CD错误。甲虽然不是实行犯,未参与打斗,但其作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实施起决定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非从犯。B错误。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