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题目: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下题。

解析: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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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逐项解析: (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 [单选题]甲男乙女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的独子小甲随乙女共同生活,甲男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后由于乙女将小甲改姓为小乙,甲男一怒之下不再支付抚养费,将自己全部财产的变价款捐献给希望工程并交付。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乙女可以撤销该赠与,因为该赠与系以逃避法定扶养义务为目的,损害了小乙的利益

  • 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与赠与人撤销权的区分。前者规定在《合同法》第74条,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后者规定在《合同法》第186条,其立法理由是避免对赠与人太过苛刻。本题中,乙女并非赠与人,而是甲男的债权人,其仅得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故A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 [单选题]甲得知仇人乙身患重病,便假意和好将投有毒药的茶水给乙饮用。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于是自杀身亡。甲的行为:()
  • 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是由自己的自杀行为导致的,而人因为感觉到难受就自杀是很异常的事情,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不必为乙的自杀负责。

  • [单选题]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 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 [多选题]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 解析:1.《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收买人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注意规定。二是收买人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后才产生出卖目的,然后出卖。这时候也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一种特别规定。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法益都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此时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B项说法错误,这时的收买行为与出卖行为不存在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求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很显然,这时的收买行为是为了让妇女给自己儿子做妻子,这时的出卖行为是为了实现出卖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类型化关系。 2.《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并且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乙收买周某的目的是让周某做妻子;该目的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没有必要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第二,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就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注意规定。二是刑讯逼供过失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对此原本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但该项规定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时该项规定就属于法律拟制。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然后产生伤害、杀害故意并伤害、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本题中,丙的刑讯逼供行为尚未构成刑讯逼供罪,此时就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B项说法正确。A项说法错误,假如对丙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并加重处罚,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说法错误,丙的重伤行为是故意而为。D项说法错误,对丙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可。 4.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乙属于犯罪嫌疑人并且被依法关押,其脱逃行为构成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及200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托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题中丁是临时工性质的门卫,不属于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同时也未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所以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丙在深夜上厕所时让丁帮忙看管乙,这种委托行为不属于监管机关聘用丁并委托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虽然丁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是为乙的脱逃提供了帮助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所以,乙和丁构成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 [多选题]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第(1)~(3)题。
  •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

    贪污数额为30万元

    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

  • 解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其性质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司机们交给甲的钱的性质。如果认为这笔钱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因此不属于公共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那么吴某的行为就不成立贪污罪,而成立受贿罪。如果认为这笔钱虽然尚未交给国有收费站,但是是国有收费站必然能够获得的财产,属于确定的债权,那么吴某的行为就成立贪污罪。显然,如果吴某和甲不私下开那个口子,这些司机就"插翅难逃"。他们只有到国有收费站交费后才能离开高速公路。所以,这笔钱是国有收费站确定的债权。吴某的行为成立贪污罪。选项A正确。吴某和甲是共同犯罪。每个人均需对犯罪总数额负责,所以吴某的贪污数额是30万元。选项B正确。吴某虽然和甲成立共同犯罪,但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仍然成立受贿罪。选项C正确。本案中,吴某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确实成立牵连犯。但是,对于这种受贿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数罪并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曾经发过的一个《意见》里明确规定的。这个刑法的特别规定就是《刑法》第399条。根据该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四个罪的,择一重罪论处。据此,对吴某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下列哪些事项规章无权设定?()
  • 吊销行政许可证

    查封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

    对金钱给付的滞纳金

  • 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此四项规章无权设定。

  • [单选题]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 解析:按照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确应依法从严惩处。A正确。《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需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寻衅滋事罪。B正确。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甲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确实不宜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C正确。《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显然医疗场所并不属于此处所规定的几类区域、场所,且从题干分析并无必要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故D错误。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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