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就本题所述案件而言,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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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张某入室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了取证,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各项证据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
案外人吴某陈述王某、张某在案发时间正在某餐厅和自己喝酒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解析: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A中证人证言直接来源于事实,是原始证据;这一证人证言能直接(从反面)证明案件事实:王某、张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是直接证据。B项中该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的房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原始证据,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只证明了犯罪嫌疑人进入了受害人房间),是间接证据。C项中共同犯罪人承认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然,如果其陈述的共同犯罪人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是证人证言,如其陈述在此之前张某的其他犯罪行为。D项中,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意思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本案中手表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时间)证明案件事实(案发时间),是书证。如果是以其受到损害的程度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
2.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李某的女儿虽然年幼,但是对伤害、抢劫的事实具有辨认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故A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李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经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故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确认后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C、D正确,当选。
3.不需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并且为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A中只有对不存在争议的程序性事实才不需要举证,实体性事实就算不存在争议仍然需要举证;B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C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D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对人身伤害的初次鉴定没有特殊要求,只是重新鉴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多选题]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解析:A项考查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包括:(1)法律事件,指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2)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行动。本题中,张某与其妻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是由张某的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该诉讼行为属于《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婚姻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因此,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对应的义务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若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这样的权利称为绝对权,例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若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这样的权利称为相对权,例如债权。本题中,张某的生育权对应其妻子王某的生育义务,该义务的主体是王某,属于特定的人,因而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C项考查有侵害则有救济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必须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或给予被侵害人补偿或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张某的妻子也享有生育权,她选择堕胎是行使其合法权利,不构成对张某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概括性立法。概括性立法,又称一般条款立法,是指不对具体情形进行逐一列举,而是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该类情形的立法技术。概括性立法具有开放性的特点,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的适应性。故D选项正确,当选。
[多选题]蔡某(男)和李某(女)有通奸关系,蔡某和李某商量将李某的丈夫毒死,蔡某将买来的毒鼠强交给李某,让李某趁其丈夫吃饭时投放,后来李某后悔,将此事告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蔡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蔡某构成犯罪预备,李某构成犯罪中止
对蔡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李某定故意杀人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解析:蔡某和李某有共同的杀人故意和杀人的预备行为,并且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蔡某和李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为还没有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李某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李某构成犯罪中止;蔡某因为李某主动放弃犯罪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构成了犯罪预备。根据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选项D也是正确的。
[多选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被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施用于拘役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施用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主刑同时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题中四选项内容涵盖了《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