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项A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中,虽然被告黄玫的住所地不在乙市B区,而在乙市C区,但是,本题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乙市B区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选项C的信息,丙省E市中院对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是没有一审管辖权的,其受理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选项C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中的案件应由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丁市G区管辖,故选项D的做法不违法。根据题干要求,本题当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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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审理中的补充侦查。《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有: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可见,督促程序适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非复杂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更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给付之诉是诉的种类之一,诉根据其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督促程序的适用与案件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乙科研所为自己进行技术咨询,乙科研所提供咨询意见后,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了一种新产品的开发,甲公司利用乙科研所的咨询意见完成了一种新技术的开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甲公司所有
新产品和新技术均归乙科研所所有
新产品和新技术归乙科研所和甲公司共有
解析:《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AC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