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
正确答案 :A
依宪执政
解析: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多选题]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正确答案 :ABD
张某10年来始终坚持在贫困山区救治病人,被省政府授予"卫生标兵"称号,并获奖金5万元
陈某是某空军部队飞行员,在试飞过程中出现空难牺牲,部队发给陈某妻子陆某6万元抚恤金
王某于1998年购买5万元国库券,2005年兑付后获得利息2万元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A选项中张某获得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B选项中陆某的所得是抚恤金,D选项中王某的所得是国债利息,均属于免税情形。C选项中,李某是孤老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项,其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免征情形。
[单选题]某人民检察院在对舒某受贿案件侦查羁押期间内,发现其还曾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正确答案 :D
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多选题]甲于4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则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D
期间应从4月2日开始计算
期间至10月4日届满
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对于期间的计算,应从约定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期间至第一个工作日的最后24时,但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时间截止。本题答案为BD。
[多选题]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
[单选题]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一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三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
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多选题]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公共场所"没有界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施工场地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公共场所"产生争议。法官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对"公共场所"作出解释,并据此判定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法官对"公共场所"的具体含义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解析:所谓证成是指为了使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据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而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所依赖的前提进行再次证成的过程。本案中,大前提:《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前提:甲骑车经过乙公司在小区内的某施工场地时,由于施工场地湿滑摔倒致骨折;结论:施工人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完整的内部证成。但是在该证成中,大前提还有一个条件需要被再次证成,亦即施工场地属于公共场所。本案法官通过参考《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后,认定施工场地属于公共场所。后一个证成是对前一个证成所依赖的前提进行的证成,因此其属于外部证成,故A选项正确,当选。所谓历史解释方法,是指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做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历史解释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本案中,法官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并未涉及任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和多个地方性法规中与"公共场所"相关的历史事实,因此其并没有运用历史解释方法。故B选项错误。所谓体系解释方法,又称系统解释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法官将《民法通则》第125条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法条进行比较后作出了关于"公共场所"的解释,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故C选项正确,当选。许多考生认为体系解释仅指在同一部法律中与上下条文进行比较后作出的解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时,由于体系解释的目的是通过解释实现法律文本的融贯性和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文本的权威,所以它要求阐明某一法律条文或某一法律术语的规范含义时,需要根据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联系其他相关法条的含义之后才能作出的,而不是僵死地规定"同一个术语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的含义均应作相同解释"。某种程度上而言,体系解释恰恰要求同一术语在不同法律条文中能够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避免断章取义、前后矛盾,保证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谭某是甲市A区的税务局副局长,居住在该市B区。因在乙市C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关于该案的管辖,以下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该案可由乙市C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故B项错误。谭某尽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其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因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多选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些项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CD
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被行政拘留,但由于其今年已经75岁了,县公安局没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丙接受调查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由于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警察丁经出示工作证件,对王某的住所进行了当场检查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见,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被行政拘留,但由于其今年已经75岁了,县公安局应当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故A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可见,县公安局长乙符合回避情形,其回避由上级市公安局决定。故B项正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可见,C项说法过于绝对。故C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见,即使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警察丁仅出示工作证件,如果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也不得对王某的住所进行了当场检查。故D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侵权行为人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D
甲唆使乙去偷丙的钱,其中甲乙丙均不满10周岁,则甲乙的监护人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甲被乙打伤,送到医院后因医疗事故截肢,则乙应与医院对甲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甲与乙逛公园,甲的丝巾不慎被树枝挂住,乙请甲帮忙解开,乙用力拉扯,不慎将路过的丙撞伤,则甲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乙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于丙所受的损害应当由甲、乙的监护人按比例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乙与医院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对于甲的伤害,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结合,则两者应担负按份责任。故c项错误。
丙的损失是由乙的行为造成的,乙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则其因自己的过失而与丙相撞造成丙的损害后,乙的行为与甲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则对丙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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