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 戊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时,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戊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题目: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依《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A选项中,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故本题B选项说法因过于绝对而错误。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C选项中,丁非故意,也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C选项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D选项中,动物园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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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 解析:并不能适用《合同法》第65条,因为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代为履行的,原债务人甲公司并不知晓,此时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丙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不知晓,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除甲公司事先明确反对,或者与乙公司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以外,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有效。同时就履行的内容和费用,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偿。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但是,如果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乙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来的债务,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没有消失,故选项C错误。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后,致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消灭的,丙公司可在原债务的范围内,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但是因违约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丙公司自己承担,因为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选项D错误。

  • [单选题]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 解析:《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案中,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符合上述规定第1项的情形,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案中周某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公开审理的范围。B项中,赵某虽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是审判时已经满18周岁,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公开审理。B项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本案中,赵某庭审时已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范畴,他已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对赵某进行审判不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选项C错误。同理可知,审判已成年的赵某,也无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选项D错误。

  • [单选题]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下列哪一种方式进行?
  • 调解

  •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本题中,A、B、D项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但调解则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适用的方式。

  • [多选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下题。
  •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 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04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因此,林海应向乙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A是不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选项B是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选项C是成立的。根据《民诉解释》第30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D是不成立的。

  • [多选题]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是:
  • 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丙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丁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解析:《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多选题]下列符合扭送适用情形的是:
  •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正在被通缉的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 [单选题]李某在大兴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得不严导致爆炸,李某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李某家住A区,其父母住在B区,大兴商场位于C区,高压锅的生产商五星电子公司位于D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 A区

  •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正确。

  • [多选题]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属于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题述案例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丁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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