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题目: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故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甲丧失行为能力不是法定除名退伙的原因,故不能将其除名。故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故D错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故C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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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依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属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解析:考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CD选项的说法正确。该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个人所有,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
[单选题]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无独立的上诉权,只能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提起上诉,选项A错误。同法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因此,选项B正确。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因此,选项C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应当"而非"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C项错误。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此,选项D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而非"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D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
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单选题]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混合主义三种。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控辩式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不同,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和证据调查中的积极作用,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混合主义模式主要实行于日本、意大利两个国家,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混合体。我国传统刑事审判模式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模式的色彩,由职权主义向控辩式方向改革,任务在于逐步弱化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强化控辩双方在共同推动刑事审判进程、发现事实真相中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等。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允许法庭强制证人出庭,避免了以往由公诉人阅读庭前证人所作笔录的情况,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提升辩护人的辩护空间,是由职权主义向控辩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C选项正确,应选。简易程序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与职权主义向控辩式方向的改革无关,A选项不正确,不当选。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利于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利于法院内部的规范管理,并无控辩式改革的内容,选项B也不正确,不当选。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也无审判模式改革的内容,D选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