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题目: 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为仓储费的10%,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开始清理仓库,同年1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大豆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验货入库并向乙公司交付仓单。同年11月10日,仓储期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未提取;2014年1月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2014年2月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乙公司仍未提取。4月丙公司持乙公司质押的仓单向甲公司提货,在收货验收时发现大豆有霉变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朱果,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解析:3.本题考查仓单的效力。仓单的效力包括:(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2)移转仓储物的效力;(3)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故选ABC。D选项,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仓单只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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