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题目: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省高院提审案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据此,在再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不予审查,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如果韩某认为有错,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应该是指做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依据A项解析引用的第207条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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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戊、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为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故AC正确。丁母只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同时,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故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据此,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故D正确。
[多选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2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选项"审判的时候"的表述不正确,不选。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解析:A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以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且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A项说法正确。B项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因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又因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是中国,仲裁地在北京,所在地也是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B项说法正确。C项考查仲裁规则的选择。一般国际商事仲裁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也有的仲裁机构要求必须使用本仲裁机构的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4条第2、3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由于本题中双方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所以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仲裁请求的变更。我国《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17条关于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由于本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适用该会仲裁规则,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合,离家出走到外省以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外省务工期间,郑某与青年王某同居,并在7年后生有一女,郑某家中妻子张某在郑某离家出走后第四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一直未改嫁。郑某在家中除妻子外还有一子郑甲,其家中财产,包括四间房屋。第八年郑某因彩票中奖500万元,因高兴过度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郑某与王某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对于四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三间,其子得一间
对于500万元,应由其子和其女平分
解析: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郑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四间应首先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两间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两间为郑某的遗产,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其妻张某、其子郑甲当然为继承人,其7年后所生女儿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并未出生,故对该两间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是以继承时确定继承人的,故两间房屋的遗产应由张某和郑甲继承。对于郑某因彩票中奖所得500万元,同居者王某因与郑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对该500万元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因其与郑某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不为郑某该遗产的继承人;张某虽然一直未嫁,但自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消灭,郑某并未返回撤销宣告死亡,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恢复,故张某对该500万元既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也不享有继承权;至于郑甲和郑某的女儿均为郑某的子女,其对该500万元享有继承权,由于他们对郑某不存在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同时郑甲和郑某女儿均为未成年人,对该500万元应采平均分配方式。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单选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自动扶梯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后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义务一方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后来的丙公司,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得要求乙公司履行交付自动扶梯的义务。因此,AB选项均错误。依据《合同法》第68条,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故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合意,将甲公司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确约定了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某县卫生局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
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故D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