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题目: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在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二审案件的审理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为例外,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二审中因达成调解协议而制作调解书结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法院无需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二审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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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9年4月,乔某因为严重肠炎到某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也愈合得很快。但出院后,却时常感觉到腹内疼痛。2010年7月,经另外一家医院诊治,其腹腔内尚留有手术用的纱布。乔某认为,从2009年4月至今,自己未在任何医院进行过手术,所以这块手术纱布肯定是省人民医院留下的,于是要求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而医院拒绝赔偿并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但拒不提供病历和手术器械清单。乔某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根据我国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医院和乔某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解析: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
[多选题]罢免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把利剑,能够监督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可罢免那些领导?()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罢免权。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解析:《公司法规定(三)》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王大伟冒用王小伟的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王小伟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典型的冒名股东问题,因此冒名者王大伟是公司股东,被冒名者王小伟不是公司股东,由王大伟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出资责任、发起人责任和其他股东责任,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王小伟承担相应责任,A正确。
[多选题]某地发生过一起"一男娶两女"案,一名男子同时和两名女子举行婚礼,举办婚礼后这两名女子均以妻子的名义和身份与该名男子共同生活,对于该名男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58条将重婚罪界定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时娶两女在字面上难以归入重婚罪之列。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制,而一男娶两女的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将该名男子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一种观点属于文义解释和严格解释
第二种观点没有拘泥于文义,而是根据法律目的进行解释,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不应该仅考虑字面含义,还应该考虑法律目的
解析:考查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第一种观点属于严格依据文义所做的解释。而第二种观点则是依据法律目的所做的解释。法律解释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文义、目的、历史、体系等多种因素。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的。而选项C的观点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单选题]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据此,甲的有期徒刑加起来为39年,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甲的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种类相同,应合并执行,共为8年;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故,只有选项D符合要求。
[单选题]某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某银行手机交易平台存在的漏洞,窃转他人账户资金,危及客户的银行资金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针对这一情况,该检察院及时向该银行总行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存在的技术漏洞进行整改,确保用户资金安全。银行对此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有力的整改行动,全面排查案发分行辖区,采取补救措施,并在银行操作系统中完善了登录密码安全控制程序,落实客户手机和手机银行账户的绑定,切实保障手机银行交易安全。关于这一事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检察建议制度的实施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
解析:考查检察建议制度。
[单选题]赵某系某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于6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月10日,赵某的律师提出欲与其会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以前安排会面
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权利及期间。《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而上述案件中赵某事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无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故D错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在12日以前安排会见,C选项正确,A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