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题目: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因为曾君、郭昌的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由曾君、郭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应当以律所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客户可以要求该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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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下列选项不支持孟德斯鸠这一论断的是哪一项?
  •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可以不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 解析: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所以A选项错误。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
  • 出版文艺创作的自由

  • 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出版作品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方面。

  • [多选题]甲借给乙一台卡车跑运输,乙答应使用3个月后归还,但是到期之后乙称卡车丢失,不能归还,也无赔偿表示。甲认为卡车并未丢失,是乙有意藏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对本案情况表述正确的是:
  • 本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甲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甲始终提不出卡车并未丢失的证据,法院应当说服甲撤诉,或者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如果甲认为是否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已不重要,自己最关心的是要回汽车或者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提出撤诉改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 解析:本案是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属于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属于自诉案件,A正确。甲不能证明卡车并未丢失,即侵占罪缺乏罪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B项正确。C项所涉情形下,应当按甲撤诉处理,对甲实施拘传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甲享有撤诉权,D项正确。

  • [单选题]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应报机关的备案中,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应当备案的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解析:依据《立法法》第98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D项不是行政规章应报备案的机关。A、B、C项都是必须报备案的机关。

  • [单选题]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范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 解析:根据《律师法》第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由此可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律师执业的禁止条件方面,《律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B选项,范某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他条件适格的可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故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故D项说法正确。

  • [多选题]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下列哪些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6条。

  • [多选题]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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