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E
胸腹部手术后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药物镇静状态 慢性肺部疾病 严重贫血病人
题目:氧疗可通过提高吸入气中的氧浓度,缓解或纠正机体缺氧状态。以下哪些是氧疗的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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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解析: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取决于犯罪目的是否实
[多选题]秦某与唐某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后因生意不好,入不敷出,秦某认为是对面的理发店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指使唐某去将对面理发店的理发工具偷来,使其没法做生意。唐某趁夜间撬开对面理发店的锁,正欲行窃时,发现邵某睡在理发店内,遂将邵某强奸。听到外面有警车声,未来得及偷理发工具就仓皇逃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秦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C、唐某构成强奸罪既遂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秦某指使唐某去盗窃,唐某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秦某,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罚。唐某在实施所教唆的盗窃罪时又实行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秦某对唐某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不正确。再来分析盗窃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根据著名的弗兰克公式,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自身主观上想停止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是基于外在原因。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己所认为的“能”与“不能”。本案中,唐某听到警车声就仓皇逃走,其停止犯罪是由于外部原因,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秦某的教唆行为已经既遂,但对于其所触犯的盗窃罪而言,唐某的未遂导致盗窃未成显然属于秦某意志意外的原因,因此秦某也是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是AC。
[多选题]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也是事物的客观存在。同时,对结果负刑事责任除需要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因此,本案中林乙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意外事件。但《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中第(七)项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林乙对郑某的死亡主观上虽不具有罪过,但造成郑某死亡的结果是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对于郑某应加重处罚。所以本题答案是ACD。
[单选题]在某刑事诉讼中,证人张甲为被告人张乙的哥哥,为了帮张乙洗脱罪名,张甲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同时张甲还帮助张乙一起毁灭了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则对张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D、以伪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张甲作为案件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了虚假的证明,符合了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伪证罪。同时张甲还帮助张乙一起毁灭了作案工具铁榔头一把,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因此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应当对张甲以伪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为D。
[多选题]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是()。
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
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