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 质权背书
题目:非转让背书的效力有()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任取款背书和设质背书;担保付款以及权利证明为转让背书的效力,故C、D项不当选。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银行机构应遵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本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参加由山东保监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
A、36、12
[单选题]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B、商业保险
[单选题]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原则。
C、诚实信用
[单选题]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二年
[单选题]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保险人。
B、书面通知
[单选题]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天,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当日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多选题]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多选题]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危险的范围包括()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