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题目:下列选项中,(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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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有( )。
甲某遇到某人正在抢劫路人,遂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抢劫者,该抢劫者被砸成重伤
某栋楼发生火灾停电,楼梯因施工被堵住,乙某为救邻居家小孩便把他从一楼的窗口扔出去,结果小孩摔断了腿
一个地质勘探小组为研究某塌陷区地质,派两名成员下塌陷区取实验数据,成员甲失足摔倒并压伤成员乙
解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像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体或个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项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B项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C项不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D项是正当业务行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故本题选ABD。
[单选题]在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材料的( )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手续。
完备性
解析:在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手续。A项正确,其他三项均错误。故本题选A。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不安抗辩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本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C项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
[单选题]甲经营"喜洋洋"火锅店,乙系甲的邻居,目前放暑假在家,甲雇佣乙到其火锅店帮忙打一个月短工。乙因业务不熟不慎将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幼童烫伤,现幼童家长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由甲承担责任,因为甲是雇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选B。
[多选题]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的是( )。
扶贫、济困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故本题选ABCD。
[多选题]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包括( )。
所有制形式日趋单一化
排斥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
企业只是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经济实体
经济管理的决策权集中在国家手中
解析: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包括所有制形式日趋单一化、排斥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企业只是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经济实体、经济管理的决策权集中在国家手中、市场调节的作用非常微小等。故本题选ABCD。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