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题目: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日益临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避免。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社会保障的描述,正确的包括:()
解析:考查公民的社会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不包括失业,因此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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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
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
解析:C选项错误,某法学专家在解释《民法通则》这一条款时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进行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属于比较解释;D选项错误,某法学教师在解释某法律条款时参照了当时的立法资料,这种解释方法属于历史解释。
[多选题]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及出具证明后,发起人主持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进行的下列活动正确的是:()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如果大兴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塑料袋,由于国家规定2008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塑料袋,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解析:1.《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故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过半数是指股份数而不是股东人数。故D选项说法错误。
2.大兴公司已经成立.A选项的情形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成功设立,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而日盛公司作为发起人有过错,其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但不应是公司的债权人。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案件中并未有章程的特别规定,故D选项正确。
3.《公司法》第90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情形属于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BC选项中的事务都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创立大会不可越权,故BC选项错误。
4.《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款同时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并不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解析:《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旨在说明,权利不能滥用,取得或者行使物权要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本条规定的原则也称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李能利用其母亲不识字骗取其父母的财产,在违背其父母意愿的情况下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其违反了《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A选项正确,不当选。"法律家长主义"又称"法律父爱主义",是指法律像父亲对待孩子一样,代替或者帮助当事人作出行为选择,使之免于自我伤害或者增进其利益。该主义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其实施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地限制;其二,其实施在客观上应该产生有益的效果。例如,法律限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达之效力。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认定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通过限制其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来保障潘桂花、李大响两位老人的合法产权。因此,本案是对潘桂花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故B选项错误,当选。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是指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本题中,潘桂花被认定为精神障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不具有完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该鉴定结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诉讼"争点"理论要求通过证据交换以固定争点,从而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论证说明。一般而言,争点是由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构成的。事实争点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而法律争点往往表现为法律处理上的争议。本案既包括事实争点也包括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表现为,潘桂花的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以及李能是否在7年前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签订合同。法律争点表现为,该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本案的事实争点已经被"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争点已经无须在法庭上进行反复质证与辩论,从而也不再是本案争执的焦点。进一步的,在法庭上需要进行质证与辩论的是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法律争点问题,所以该案的争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多选题]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1)~(2)题。
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销售产品收入
专利转让收入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所以A选项财政拨款不当选。《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此,B项销售产品收入和C选项专利转让收入当选。《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以D选项国债利息收入不当选。
[多选题]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在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
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
无罪推定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单选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法人不可以投资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A项正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故B项错误。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C项错误。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下题。
关于甲乙将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因为表决人数已经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甲、乙有权决定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所以,甲、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尽管甲、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太符合规范的表决程序,但纵然甲、乙通知了丙,甲、乙依然有权在丙反对的情况下决议将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而且,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甲、乙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的表决纵然有程序瑕疵,也不会影响表决的效力。综上,应当认定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项错误。B项属于定性错误,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故B项错误。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就委托投资失败,题目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故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D项错误。
[单选题]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而本题中,陈某提出已经归还借款,意味着债务已经消灭,因此陈某的主张构成异议,故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多选题]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下题。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