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排除条件为,对于言词类证据,只要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就应当排除;对于物证、书证,有弥补效力的机会,即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排除。本题中,审讯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了李某抢劫杀人的供述,构成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因为供述系非法证据中的言词类证据,只要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就应当予以排除。注意:尽管在公安局办案基地对李某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李某被逮捕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排除其供述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知,除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无证搜查外,搜查都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本题中,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搜查且未当场出示搜查证,因此通过搜查所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该物证,应当先由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排除。 2.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知,本题中对于李某入室盗窃行为的指控,已经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李某所犯盗窃罪,若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某还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李某抢劫杀人的指控,在对有关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略。 5.(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①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初步规定。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第43条,宣言式地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没有涉及什么是非法证据以及如何进行排除的规定。 ②1998年、1999年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构建。1998年公布的《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1999年修正的《高检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上述两条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也通过规定非法证据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将非法取证行为与证据排除的后果联系在一起,结合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③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特定情况下的物证、书证也纳入了排除范围;另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还确立了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④2012年《刑事诉讼法》系统性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的原则,还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具体程序、证明责任等。另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扩大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从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不仅如此,2012年修订的《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也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细化。 综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规范效力层级方面,经历了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到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法律位阶上的提升过程;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方面,经历了从仅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到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原则的过程;在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主体方面,经历了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负有义务的过程;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方面,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过程。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会直接侵害取证对象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同时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也可能造成收集的证据在证明待证案件事实上的错误,特别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使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既不利于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接受,也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正面支持。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在于,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又是对这种侵害行为的补救措施,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李某就抢劫杀人事实的供述以及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即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根据规定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的做法,正是上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体现。具体而言,首先,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未出示搜查证的搜查行为都侵犯了李某的诉讼权利,法院排除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有助于重新恢复李某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人权的实现;其次,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是对违法侦查行为的一种惩罚,警示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侦查活动,否则由此收集的证据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最后,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防止因李某的供述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最终的裁判也更能让李某信服并获得社会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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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你认为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 买受人,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

  • 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143条之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是因为甲方逾期提货后导致的风险灭失,因此,应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货物被烧的风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多选题]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

    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 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新《刑诉解释》删去了原《刑诉解释》中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即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必须提交自诉状。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

  • [多选题]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A选项说法不准确。《行政强制法》第51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D选项混淆前两项的规定,错误当选。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说法不准确。故B项当选。C选项符合《行政强制法》"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的要求,正确不选。

  • [多选题]2012年4月28日,A(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A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B挂到,B当即昏迷过去。挂在B自行车前把上的提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共计10000元)甩出包外。A便将这捆钞票拾起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C看见,当C询问A为何把钱放进自己袋内时,A谎称他与B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C未再深'究。A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B抬上汽车,然后离去。B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A将10000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10000元现金的下落,A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问题:A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

  • [单选题]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选项A、C、D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选项B中,询问证人的地点是不存在问题的,但通知证人的方式错误,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让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能用"传唤"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的规定可知,在刑事诉讼中,"传唤"适用于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和侦查机关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即"传唤"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所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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