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题目: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解析:考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差异。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正确答案为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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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表述错误的是: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法律是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律规避的效力是该规避行为无效,直接适用我国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直接适用我国法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都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制度
解析:法律规避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法律规避并非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法律规避中被规避的法律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法律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所有外国法,并非仅是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是直接适用我国法;根据我国有关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直接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因此C项表述错误。B、C、D为当选项。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C不正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中,只有少部分犯罪能够由单位构成,这是刑法常识知识,因此选项D也不正确。
[多选题]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解析: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且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B、D选项正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选项表述错误。
[多选题]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所以选项A应该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很多考生认为B项是正确的,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当然解释。但是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考生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数罪并罚一定处罚得重,包容(不数罪并罚)一定处罚得轻",所以既然杀人都不并罚,比它轻的伤害当然更不并罚了(意即重的行为都处罚得轻,轻的行为更应该处罚得轻)。而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中杀人的确不并罚,但要"处死刑",实际上比将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还重。也就是说,这里的重行为处罚得重。那么,就不能说轻行为更不并罚了,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本项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故意杀人"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所以只能严格解释,不能包括"故意伤害"。需要提醒考生的是: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9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在绑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确实不并罚,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则需要并罚。选项B仍然错误,道理同上。C项盗窃已经既遂,毁坏汽车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汽车已经被行为人盗走,对汽车主人来讲,行为人毁坏汽车并未侵犯其新的法益),是事后不可罚行为。D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因为在押犯去故意杀人只是一种可能性,不能要求私放者对此承担责任。即使认为私放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这两罪之间也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只能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