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是因为宪法:()
  • 正确答案 :ACD
  •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 解析:考查宪法的特征。

  • [单选题]甲为县烟草局局长,其妻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则:()
  • 正确答案 :A
  •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受贿罪

  •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甲没有制止妻子受贿的法定作为义务,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因此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 [单选题]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
  • 正确答案 :C
  •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 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在本题中,甲为国有公司的聘用人员,并非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甲和乙为共同犯罪,故答案为C。

  • [多选题]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5年。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提出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A县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第一审判决有错误,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开始再审。
  • 对于此案中的第一审判决:

  • 正确答案 :CD
  • 即使是A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对此案中的第一审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即使是A县人民法院院长同该院审判委员会一起也无权对此中的第一审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解析:1.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生效判决,本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所以也不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第243条。当事人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一审的检察院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抗诉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下级人民法院的,但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

  • [多选题]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 如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的合同不利于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
  • 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 解析:1.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2.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3.《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 [单选题]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 正确答案 :A
  • 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问题。本题中,甲厂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了乙厂注册商标在某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丙、丁厂的违法行为给甲厂的独占使用权造成了损害,二者的行为均构成侵犯甲厂独占使用权的侵权行为,甲厂有权请求丙、丁厂承担侵权责任,故B、C选项不符合题意。因丙、丁厂对甲厂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不符合题意。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厂与乙厂签订商标专用权独占许可合同,之所以甲厂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是因为丙、丁厂的侵权行为所致,而非乙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致,故甲厂无权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 [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亟须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 正确答案 :C
  • 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 解析:考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赵某与崔某都是被告,属于当事人,并非证人。

  •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中,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 正确答案 :CD
  • 一方当事人因为地震造成交通阻断而不能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

  • 解析:考查诉讼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C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B错误,应当延期审理。

  • [多选题]中国万达公司与甲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钢材的合同,在谈判过程中,甲国某公司提供了钢材买卖的格式合同,合同订立后,由乙国某航运公司承运,后万达公司改运了该批货物的最后目的地。因合同并未涉及检验问题,有关检验需依两国均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该合同,依公约及相关国际惯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正确答案 :BC
  • 万达公司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订合同时双方已知该批货物需要改运,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 解析:本题考查格式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检验的规定。A选项错误,格式合同具有针对性和简化性的作用。格式合同并不是习惯法,对双方没有约束力。B选项对,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C选项对,公约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选项错,依公约第39条(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 [多选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请回答下题。
  •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CD
  • 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 解析: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与产品不相称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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