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第一种观点属于文义解释和严格解释 第二种观点没有拘泥于文义,而是根据法律目的进行解释,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不应该仅考虑字面含义,还应该考虑法律目的

题目:某地发生过一起"一男娶两女"案,一名男子同时和两名女子举行婚礼,举办婚礼后这两名女子均以妻子的名义和身份与该名男子共同生活,对于该名男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58条将重婚罪界定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时娶两女在字面上难以归入重婚罪之列。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制,而一男娶两女的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将该名男子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本案中,第一种观点属于严格依据文义所做的解释。而第二种观点则是依据法律目的所做的解释。法律解释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文义、目的、历史、体系等多种因素。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的。而选项C的观点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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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

    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

  • 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 [多选题]甲为一家房地产公司,其在出售新开楼盘"翰林世家"时,在其广告宣传册中宣称所售楼盘层高为3.25米,但在与购房者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层高为3.15米。且该合同还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此前甲乙双方间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允诺、宣传等内容,只要未载人合同当中,都不应约束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按期收房,发现该楼房层高是3.25米,遂要求解除合同。以下哪些是正确的?()
  • 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楼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并不影响乙的正常居住使用,不属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甲在其宣传册中的层高内容已经被双方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所取代,故关于层高的约定应以3.15米为准

  • 解析:虽然甲的宣传资料关于楼房层高的内容具体明确,但双方已经就此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了其他约定,且还明确约定双方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内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故A选项错误。虽然甲交付的房屋层高大于合同约定的层高,但毕竟所交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仍应属于违约行为,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 [单选题]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4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传真要求订购一套设备,4月13日甲公司回复传真接受乙公司的订购,但是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4月18日乙公司将拟好的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寄到甲公司;4月20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寄给乙公司;4月22日乙公司收到合同文本;4月23日乙公司在两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其中一份寄回甲公司;4月25日甲公司收到了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4月23日

  • 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不是对方当事人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所以C选项正确。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哪些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D项错误。

  • [多选题]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 解析:宪法解释是指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说明。根据解释宪法的机关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1)代议机关解释。这是指由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代议机关解释宪法起源于英国。英国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拥有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代议机关解释宪法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2)司法机关解释。这是指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该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确立了法官解释宪法的职责,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此后,美国便成为了该制度的典型代表。故A选项正确,当选。(3)专门机关解释。这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专门机关包括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德国采取的是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模式,由宪法法院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在解释宪法时可以不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根据《宪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效力。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由于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而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时必然规涉及对宪法中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理解。但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国务院无宪法解释权。故D选项正确,当选。

  • [单选题]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有效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虽对药材没有处分权,但并不影响该无权处分债权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D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债务,即使事后甲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约定无效。另外,根据民法理论,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除非获得他人的追认,否则对他人不生效力。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未经过甲公司同意,本应对甲公司不产生效力。但从题目所述的事后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药材来看,可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甲亦是有效的,故选项B错误。

  • [多选题]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 解析: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故B、C、D项正确,当选。刑法不溯及既往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故A项不当选。

  • [多选题]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 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赵刚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按照通常理解,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出借人一方,而不能要求出借人"送款上门",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款,因此,甲市B区作为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外的案件。本案中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本案属于借款纠纷,不属于上述三种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选项D认为本案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是错误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赵刚的狗将李强咬伤,李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刚支付其医药费,这属于动物致人损伤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其管辖应当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甲市A区法院既是被告赵刚的住所地法院,又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因此,甲市A区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B为李强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不应入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根据上题中关于专属管辖的分析可知,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三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当专属A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有数个诉讼请求;第二,有数个诉讼标的;第三,是可分之诉。其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主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如一人侵权造成多人损害;第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由此可见,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且当事人对于是否采用共同诉讼有决定作用。又由于诉讼标的有数个,故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分别起诉,但判决时应分别判决。本案中,包括借款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故为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作出判决。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 4.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可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是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的,而不是以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标准。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借条旨在证明存在赵刚向其借款的事实从而支持其要求赵刚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属于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应为本证。因此,选项A正确。而赵刚作出的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的陈述,旨在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主张,属于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应为本证。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单独和直接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为,该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存在李强曾向赵刚汇款5000元的事实,而汇款不等于借款,该5000元转账凭证还需与李强提供的借条等结合才能证明赵刚借款的事实。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一对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即可以自认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李强提出的借款事实对赵刚不利,本应由李强承担证明责任,但赵刚对该事实予以承认,属于诉讼中的自认,C正确。 5.赵刚所提交的书面证词是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并非书证,因此A项错误。我国《民诉证据规定》第77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原则确定。由此可见,传来证据并非没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强弱要由审判员依法判断。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仍然具有证明力,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结合本题,赵刚是其狗的饲养人,他对李强受伤是由李强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负有证明责任,C项正确。就本案而言,李强所受损害与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无特殊的分配规则,应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分配,由李强负证明责任,D项正确。 6.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体现为,在性质上,反诉是一种诉,反驳只是一种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手段;就主体而言,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而反驳可以是各种当事人。反诉的提出要满足以下条件:(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结合本题,作为本诉被告的赵刚所称以玉石清偿李强借款是向作为本诉原告的李强提出,并且,提出的时间是在借款合同本诉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时,符合反诉的主体和时间要件。另外,对于赵刚主张的抵销,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赵刚的请求可与李强的借贷合同案件适用同一程序审理。抵销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因此赵刚所称以玉石清偿借款与借贷关系具有牵连性。基于以上分析,赵刚应提出反诉,从而使自己得到诉讼程序的保护。由于反诉本身是独立的诉讼请求,赵刚也可另行起诉,运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玉石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综上,BD项正确,A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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