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并对沿海国进行侦察活动 在水下航行并进行测量活动

题目:某国潜水艇通过他国领海时,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

解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外国船舶也无须事先通知沿海国。因此A项中所述行为并未违反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但是遇有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的情况除外。B项中的行为也未违反无害通过的要求。外国船舶的行为必须是无害的。有害行为包括以下一些情况:(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行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由此可知C、D两项中的"侦察活动"和"测量活动"都是违反无害通过规则的要求的行为。此外,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因此本题应选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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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些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
  • 聋、哑、盲人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有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四项均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 [多选题]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据此,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因此,扣押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关于扣押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期限为60日,而不是90日。故B选项错误。关于被扣押物品的保管,《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选项中工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关于检测费用的承担,《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D选项错误。

  • [多选题]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 解析: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第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申请撤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的权利、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无论是实体权利的处分还是诉讼权利的处分,都应注意两点:(1)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处分权利;(2)当事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而无权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处分权。选项A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先设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预先设定的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涉及对"一事不再理"的理解问题。首先,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其次,根据《民诉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知,申请撤诉后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受理与否应由法院进行判断,一方当事人无权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因此,选项B约定不得再次起诉的做法错误。选项C涉及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首先,对于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法律只规定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对普通程序的适用当事人无权选择。其次,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可知,如果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做法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简易程序是出于诉讼经济的目的设置的,不得由当事人随意排除。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涉及拘传适用的问题。首先,拘传是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特定当事人采取的强制到庭措施。这一强制到庭的措施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决定是否采用,当事人无权约定。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可知,拘传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选项D"当事人无故缺席"不符合拘传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不得对拘传适用的条件进行约定,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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