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刘某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题目:2014年2月1日,张某、王某、刘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张某、王某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刘某分期缴付出资,于2015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4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刘某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1)选项A: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选项c: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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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因此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为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解析:本题考核未到期债权及利息的处理。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有()。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解析:(1)选项A: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选项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选项CD: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多选题]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宣告甲企业破产,经清查,甲企业债务人财产共280万元(不含担保财产),共需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20万元;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20万元;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100万元和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0万元,关于甲企业的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应支付诉讼费用16.47万元;支付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费用263.53万元,剩余债务不再支付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题中,前两项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后两项费用属于共益债务,依照规定应先清偿破产费用,但是债务人财产280万元不足以清偿两项破产费用,因此依照规定,应按照比例[280÷(320+20)]=82.35%清偿,因此选项BD的计算错误,本题中,全部的债务人财产全部清偿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不再清偿。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裁定终结清算程序